為進一步優化望江縣的經濟發展環境,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的對象為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重點是行政審批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條 上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禁發生下列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
1、對上級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項政策措施消極抵觸,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甚至拒不執行的。
2、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敷衍塞責、效率低下,給管理和服務對象造成延誤和損失的。
3、執行公務不文明,服務態度生硬,作風粗暴,造成服務對象不滿的。
4、應在行政服務中心內辦理的事項不在行政服務中心辦妥,讓服務對象在行政服務中心和部門、單位之間奔走的。
5、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擅自提高收、罰標準,擴大收、罰范圍的。
6、在行政審批和其他公務活動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以勢壓人,吃拿卡要的。
7、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外來投資者、個體工商戶購買指定商品、征訂報刊或其他有償服務;擅自以年審年檢名義搭車收費;借會議、檢查、評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8、強行到企業、外來投資者、個體工商經營者報銷各種費用或進行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接待活動及其它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
第三條 出現上述行為之一,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單位進行賠償。單位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條 出現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綜合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通報批評等措施,對當事人或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違紀違規所得全部追繳財政。
1、批評教育: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提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上門道歉,挽回影響。
2、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誡勉談話,年終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停職直至辭退處分。
3、紀律處分: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一年、二年)、開除黨籍;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通報批評: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除對責任人進行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外,還要對組織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全縣通報批評或新聞曝光。
第五條 縣“經濟110”負責投訴受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采取自辦、聯辦、轉辦等方式進行調查處理,各單位對縣“經濟110”轉辦的事項,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調查處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報結。需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有管理權限機關處理。組織人事關系不在地方管理的部門和單位發生上述問題,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違規情況、提出處理建議,視情取消評選先進集體及文明單位資格。
第六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縣里設立投訴電話。投訴電話:(0556)7171110
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